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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报记者 杨建林 通讯员 吴秋萍 广西新闻网-当代生活报讯 柳州市民梁先生有一间商铺,他将商铺出租给他人后,委托“管家”帮忙打理出租事宜,并向“管家”收取出租商铺后获得的相关费用。不料,聘请的“管家”却欠下8000余元商铺出租收益没有交给梁。柳州市柳南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,“管家”要向梁赔偿商铺的出租收益及利息共计8200余元。 梁先生的商铺坐落于柳州市青云路青新商住楼二层。2004年7月,梁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《铺面代管协议》,约定梁的商铺出租给他人,而梁委托该公司代为管理,为期3年,其间房地产公司负责向承租方收取商铺的租金、房屋修缮养护费、管理费等费用,而该公司则按月向梁交纳商铺使用管理费538元。 合同签订后,双方一直按合同履行,但是从2006年7月1日开始,房地产公司再也没有向梁支付代管收益,直至代管协议期满,该公司累计拖欠梁的代管收益8000余元。今年3月,梁将该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对方支付上述代管收益,并承担利息损失。 在庭审中,房地产公司承认梁所述属实,强调双方签订的是委托代管合同,梁的门面租给他人使用,是经梁本人同意的,公司已履行了代管义务。该公司还解释,从2006年7月1日开始,该商铺的实际承租人没有如约交纳租金,公司作为代管人,没有办法从别的地方将代收租金支付给梁,梁起诉的主体有误,应当以商铺实际承租人为被告。 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,梁先生特别委托房地产公司处理不动产的租赁,后者应当按照梁的指示,处理委托事务。因当事双方在代管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,实际承租人没有交纳租金是不是事实,公司是否已通知了梁,均应由公司举证。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约定执行,不能证实其主张,应对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能交与梁的租金进行赔偿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的有关规定,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 |